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园区建设(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字图片)

稻渔综合种- 2023-03-11 15:05:47

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园区建设(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字图片)
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园区建设要求:要在示范园区内配套建设、建造健全、建设机械化水稻生产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实行种养、管理相结合,实行种养同时管理。
2.场址选择
示范园区内,要选择在水源便利、有交通、管理方便、地形平坦、土壤肥沃、土质坚实、交通方便的田块,期间还要确保周围有便利的水利和电力供应,而且要远离工矿区、居民点,距离交通要道应该在1km以上。
3.建设内容
(1)稻田规划。建设水稻生产示范区,首先要确定好水稻生产示范区的布局位置,确定建设的具体位置。一般示范区要与居民区保持在1∶100的比例,以1∶200的比例进行建设。
(2)生产设施。建设晒场、水沟等生产设施,选用机械和建筑材料,也要考虑有利于保温和灌溉,还要考虑辐射散热等要求,根据生产和生活需求,确定生产设施的性质和规格。
(3)农产品加工厂、农贸市场。设在工厂和农贸市场上,以精深加工为主,设在生产区的外围。
(4)秸秆饲料化处理。加工副产品加工设备,应当按照有机食品标准GB337-1995的规定进行操作。
2.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及布局
(1)畜禽养殖场地选择。考虑到畜牧业与水产养殖业的相关产业链发展,应在基础设施、技术设施、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并符合以下要求:
(1)养殖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畜禽养殖场的交通、通讯条件符合《畜禽规模化生产技术规程》《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草原、滩涂和其他自然、水源,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按照畜牧业与水产养殖业相关产业链的相关产业化要求,制定畜禽规模化生产的规划布局、修建和改造方案,并实行分开建设。
(2)养殖场应根据动物防疫条件,设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养殖场应当配备兽医卫生室、兽医药械等。
(4)在养殖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还应提交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管理工作、防疫、用药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申报条件
(1)场址应符合当地政府养殖场防疫要求,具备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
(2)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控制设施、兽医药品与动物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满足动物福利需要。
(3)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4)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具有与畜禽规模相符的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设施、兽医药品与动物饲养、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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