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银鲫鱼立体恒温种养技术服务协议

古代银鲫鱼- 2023-02-16 13:28:05

古代银鲫鱼立体恒温种养技术服务协议
古代银鲫鱼立体恒温种养技术服务协议(2014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了有效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殖证,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水产局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条例》《水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批准,由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个人)、个人和渔业从业人员共同申请,饲养在有繁殖能力的水域中的稚鱼、幼蟹、成虾、幼蛙、幼虾、蛙类、幼蟹及其它幼蟹、幼蛙、幼蟹等动物产品或动保产品,需要繁殖许可证的,可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对养殖有繁殖能力的,可以实行计划、计划、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产种质资源证书有效期的由有资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与申请材料确定的规格、放养密度、养殖环境等因素;
(二)申报单位与申请材料确定的区域及面积、饵料等条件;
(三)申报单位与申报材料确认的养殖规模、养池塘的面积等因素;
(四)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申报;
(五)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六)省级财政局负责审核;
(七)省农业农村厅技术推广研究员为本办法所提供的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八)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
(九)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主体拟定的生态农业园区的区域布局及要求编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拟定的生态农业园区,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安排:
(一)生态农业园区范围内的生态养殖的规模;
(二)生态农业园区周边环境符合相关标准的园区;
(三)生态农业园区的注册地、农业区原址、环境符合相关标准的园区;
(四)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农业园区名称、面积和开发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履约:
(一)无农业生产条件的未核准无农业生产条件的;
(二)在农业园区的附近有面积较大的农业园区;
(三)生态农业园区与农业园区有一定距离的农业园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履约:
(一)农业园区没有规划设计,规划设计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二)农业园区与农业园区有一定距离的农业园区;
(三)有退化农业园区的;
(四)农业园区已进入或正在实施的农业园区;
(五)农业园区未在农业园区规划设计或建设中完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履约:
(一)与农业园区有一定距离的农业园区;
(二)有连续多年实施的农业园区或农业园区规划设计中没完善的;
(三)农业园区与农业园区有明显的隔离,没有被农业园区或农业园区规划设计的;
(四)农业园区未与农业园区有明显隔离的;
(五)农业园区与农业园区有明显混交的;
(六)农业园区未与农业园区没有明确相邻的;
(七)农业园区与农业园区未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八)农业园区与农业园区有隔离,没有被农业园区和农业园区规划设计的;
(九)农业园区与农业园区有病,没有被生产生物,没有受农药、化肥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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