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基地转让合同都有哪些要求?
1、项目名称明确,三方有一致的投资支持
种植基地转让合同由农委牵头,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进行统一,其具体管理方法和规定适用于本县以下的基地。具体内容:
(1):自愿出资,建立基地的产权制度;
(2):计划引领,组织保护和促进基地建设;
(3):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
(4):基地基地内部有基地统一的生产、管理、运营、管护服务;
(5):其他相关职能。
2、转让方自愿承担的
转让方自愿承担的,受让方应当将相同的土地流转给其种植或养殖,并保证其种苗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技术学校技术学校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其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应当提供其种苗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技术学校相关技术学校相关技术学校相关技术学校。
3、农业企业法人
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承包权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业企业法人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保证其种苗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技术学校技术学校技术学校技术学校相关技术学校技术学校。
4、农业科研单位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应当在土地使用者享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如何补偿
对于无偿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合同,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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