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内特种养殖用地性质是“两不一”一没两不符合条件: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2、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造养殖场;
3、滩涂规划的界定;
4、大水面的规划;
5、新农村建设;
6、旧河道的规划;
7、库基预拨;
8、田园综合体规划;
9、管理和收集设施用地规划;
10、河道区划;
11、滩涂管理区;
12、公共管廊;
13、巡查人员管理区;
14、其他建筑;
15、水利设施。
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严格规定用地范围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标准、标准和标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土地管理和服务。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涉及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市、抵押等措施。
(三)规范地价调节。规范地价调节实施细则,保护好土地资源配置。划拨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由土地使用者自提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节。
(四)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化,尊重自然资源、社会公众和群众的主体资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无偿、公开公正原则,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市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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